江西省化工企業安全生產“五十條”征求意見
作者:發布機構:江西省安監局 發布日期:2012-10-31
關于征求江西省化工企業安全生產“五十條”(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設區市安監局:
為吸取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教訓,規范安全生產作業,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各類事故發生,省安監局專門草擬了《江西省化工企業安全生產“五十條”》(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征求各地安監部門及轄區內相關企業意見,請你們在2012年11月9日前將意見匯總一并反饋省安監局。
聯 系 人:劉 卓 0791-85257051
電子信箱:liuz@jxsafety.gov.cn
省安監局
2012年10月29日
江西省化工企業安全生產“五十條”(征求意見稿)
(一)生產廠區十二個不準
一、加強明火管理,不準在廠區內吸煙。
二、生產區內,不準未成年人人員進入。
三、當值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五、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七、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包括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八、未經許可,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九、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十、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檢查合格,不準啟用。
十一、未辦理相關作業證,未采取相應措施,措施未落實,不準進行作業。
十二、未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未經考試合格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取證,不準作業。
(二)操作工的六嚴格
一、嚴格執行交接班制。
二、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三、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四、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五、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六、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三)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一、不按時作動火分析,進行危險分析并采取控制措施,未取得動火證,禁止動火。
二、除特殊動火作業外,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三、除特殊動火作業外,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四、除特殊動火作業外,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五、除特殊動火作業外,防爆區域內不按規定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六、消防措施不到位的,監火人不到位的,禁止動火。
(三)進入受限空間的八個必須
一、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合格;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二、必須與相關的裝置、設施進行有效的安全隔絕。
三、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電壓和燈具。
四、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五、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安全教育。
六、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七、必須有工作人員在容器外進行監護,并堅守崗位。
八、必須有相應的搶救措施和設施。
(四)安全設施的六定期:
一、自動控制系統應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校驗,確保其動作準確,有效。
二、可燃、有毒氣體報警裝置應定期校準、校驗、維修,確保其靈敏、好用。
三、計量器具(壓力表、溫度計和流量計等)應定期校驗,確保其準確、可靠。
四、防雷防靜電接地系統應定期檢測、維護,確保其有效。
五、安全閥、爆破片等泄壓設施應定期維護、檢修、校驗,確保其動作可靠,到位。
六、消防設施應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危險物品儲運十二個不準
一、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準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二、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類化學品不準與還原劑或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三、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準存放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
四、盛裝有性質相抵觸的氣體氣瓶不準同存一庫。
五、危險物品的裝卸不準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
六、不準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有毒的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七、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不準隨意丟棄,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八、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
九、運輸車輛未裝阻火器不準進入禁火區。
十、運輸車輛停放不準占用消防通道。
十一、不準酒后駕車,不準超速和超標裝載行車。
十二、危險化學品倉庫內不準進行分裝作業。